标准解读 | 2018版《大体积混凝土施工标准》与《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一、强制性条文:
4.2.2 用于大体积混凝土的水泥进场时应检查水泥品种、代号、强度等级、包装或散装编号、出厂日期等,并应对水泥的强度、安定性、凝结时间、水化热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的相关规定。
【条文说明】4.2.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据调研在供应大体积混凝土工程用混凝土时,大多数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会对进站的水泥品种、代号、强度等级、包装或散装编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对其强度、安定性、凝结时间、水化热等性能进行检验。但也有相当数量的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并未及时检验或检验的性能不全,将直接影响大体积混凝土工程质量,会造成严重的后果,给国家财产带来损失并威胁人身安全。因此,将本条定为强制性条文是十分必要的。
5.3.1 大体积混凝土模板和支架应进行承载力、刚度和整体稳固性验算,并应根据大体积混凝土采用的养护方法进行保温构造设计。
【条文说明】5.3.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为防止大体积混凝土工程中模板和支架系统出现倒塌或倾覆现象,确保人员安全,避免重大经济损失,规定了大体积混凝土模板和支架系统在设计时需开展承载力、刚度和稳定性验算,保证其整体稳固性。一般在大体积混凝土施工中,模板主要采用钢模、木模或胶合板,支架主要采用钢支撑体系。采用钢模时对保温不利,应根据保温养护的需要再增加保温措施;采用木模或胶合板时,保温性能较好,可将其直接作为保温材料考虑。
二、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规定了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过程中“四节一环保”的要求;
3.0.6 大体积混凝土施工应采取节能、节材、节水、节地和环境保护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GB/T 50905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3.0.6 为贯彻国家技术经济政策,保证工程质量、节能和施工安全,特增加本条新规定。大体积混凝土施工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施工安全统一规范》GB 50870和《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 184的有关规定。
2.提出了大体积混凝土施工中的安全措施和劳动保护的要求;
3.0.1 大体积混凝土施工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方案,并应有环境保护和安全施工的技术措施。
【条文说明】3.0.1 大体积混凝土施工时,除应满足普通混凝土施工所要求的混凝土力学性能及可施工性能外,还应控制有害裂缝的产生。为此,施工单位应预先制定好满足上述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方案,并应进行技术交底,切实贯彻执行。为贯彻国家技术经济政策,保证工程质量,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方案中应包含环境保护和安全施工的技术措施。
3.对大体积混凝土的设计强度等级、所用的水泥水化热指标和配合比设计参数进行了适当调整;
3.0.2 大体积混凝土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体积混凝土的设计强度等级宜为C25~C50,并可采用混凝土60d或90d的强度作为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混凝土强度评定及工程验收的依据;
【条文说明】3.0.2 根据大体积混凝土施工的特点,本条提出了对大体积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结构配筋等的具体要求。
1 根据现有资料统计,本次修订提出大体积混凝土的设计强度等级在C25~C50的范围内比较适宜。从冶金、电力、核电、石化和建工等行业的资料表明,许多工程已经或可以考虑利用60d或90d混凝土强度作为评定工程交工验收与设计的依据。这是一种有科学依据、工程实践,并可节能、降耗、有效减少有害裂缝产生的技术措施。
4.2.1 水泥选择及其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的有关规定,当采用其他品种时,其性能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应选用水化热低的通用硅酸盐水泥,3d水化热不宜大于250kJ/kg,7d水化热不宜大于280kJ/kg;当选用52.5强度等级水泥时,7d水化热宜小于300kJ/kg;
3 水泥在搅胖站的入机温度不宜高于60℃。
【条文说明】4.2.1 为在大体积混凝土施工中降低混凝土因水泥水化热引起的温升,达到降低温度应力和保温养护费用的目的,本条文根据目前国内水泥水化热的统计数据及多个大型重点工程的成功经验,将原标准中的“大体积混凝土施工时所用水泥其3d水化热不宜大于240kJ/kg,7d水化热不宜大于270kJ/kg”修订为“大体积混凝土施工时所用水泥其3d水化热不宜大于250kJ/kg,7d水化热不宜大于280kJ/kg”。当选用52.5强度等级水泥时,其7d水化热宜小于300kJ/kg。当使用了3d水化热大于250kJ/kg,7d水化热大于280kJ/kg或抗渗要求高的混凝土,在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时应根据温控施工的要求及抗渗能力要采取适当措施调整。点这免费下载施工技术资料
4.3.1 大体积混凝土配合比设计,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混凝土60d或90d强度验收指标时,应将其作为混凝土配合比的设计依据;
2 混凝土拌合物的坍落度不宜大于180mm;
3 拌合水用量不宜大于170kg/m3;
4 粉煤灰掺量不宜大于胶凝材料用量的50%,矿渣粉掺量不宜大于胶凝材料用量的40%;粉煤灰和矿渣粉掺量总和不宜大于胶凝材料用最的50%;
5 水胶比不宜大于0.45;
6 砂率宜为38%~45%。
【条文说明】4.3.1 本条文考虑到大体积混凝土项目的总施工周期一般较长的特点,在保证混凝土强度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规定了大体积混凝土可以采用60d或90d的后期强度作为验收指标。这样可以减少大体积混凝土中的水泥用量,提高掺合料的用量,以降低大体积混凝土的绝热温升。同时可以使浇筑后的混凝土里表温差减小,降温速度控制的难度降低,并进一步降低养护费用。
由于聚羧酸高性能等减水刺的大量应用,提高了混凝土的可泵性和强度,根据工程施工需要这次修订调整了原标准对坍落度、用水量、水胶比和砂率的规定。
胶凝材料中掺入粉煤灰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降低大体积混凝土的水化热总量以及放热速度,但是随着粉煤灰掺量的增加,混凝土的抗拉强度也会降低,不过与其损失的抗拉强度相比,在一定粉煤灰掺量范围内,降低水化热总量和放热速度仍是矛盾的主要方面。
4.提出了大体积混凝土施工现场取样的特殊规定;
5.7.1 当一次连续浇筑不大于1000m³同配合比的大体积混凝土时,混凝土强度试件现场取样不应少于10组。
5.7.2 当一次连续浇筑1000m³~5000m³同配合比的大体积混凝土时,超出1000m³的混凝土,每增加500m³取样不应少于一组,增加不足500m³时取样一组。
5.7.3 当一次连续浇筑大于5000m³同配合比的大体积混凝土时,超出5000m³的混凝土,每增加1000m³取样不应少于一组,增加不足1000m³时取样一组。
【条文说明】5.7.1 原标准没有对大体积混凝土试件的留置作规定,实际操作中,一般依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执行,针对性和操作性不强。近年来大体积混凝土浇筑体量越来越大,工程实际中出现超过10000m³的大体积混凝土已常见。所以标准中,针对大体积混凝土施工的特点,明确了试件的留置规定。此规定的执行条件是该大体积混凝土所用主要原材料和配合比一致,并且是连续拌制(供应、浇筑)的。
5.提出了根据工程需要,可开展应力—应变测试的要求;
6.0.3 应变测试宜根据工程需要进行。
6.0.4 测试元件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25℃环境下,测温误差不应大于0.3℃;
2 温度测试范围应为-30℃~120℃;
3 应变测试元件测试分辨率不应大于5µε;
4 应变测试范围应满足-1000µε~1000µε要求;
5 测试元件绝缘电阻应大于500MΩ。
6.提出了可通过试验直接得出混凝土绝热温升值的规定;
B.1.4 混凝土绝热温升值可按现行行业标准《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DL/T 5150中的相关规定通过试验得出。当无试验数据时,混凝土绝热温升值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T(t)——混凝土凝期为t时的绝热温升(℃);W——每立方米混凝土的胶凝材料用量(kg/m³);C——混凝土的比热容,可取0.92~1.00[KJ/(kg·℃)];ρ——混凝土的质量密度,可取2400~2500(kg/m³);m——与水泥品种、用量和入模温度等有关的单方胶凝材料对应系数。
7.对绝热温升计算公式中m值的取值方法给出了计算公式;
B.1.5 单方胶凝材料对应的系数m值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M=km0
m0=AW+B
W=λWC
式中:m0——等效硅酸盐水泥对应的系数;W——等效硅酸盐水泥用量(kg);A、B——与混凝土施工入模温度相关的系数,按表B.1.5-1取内插值;当入模温度低于l0℃或高于30℃时,按l0℃或30℃;WC——单方其他硅酸盐水泥用量(kg);λ——修正系数。
表B.1.5-1 不同入模温度对m的影响值
入模温度(℃) |
10 |
20 |
30 |
A |
0.00223 |
0.0024 |
0.0026 |
B |
0.045 |
0.5159 |
0.9871 |
当使用不同品种水泥时,可按表B.1.5-2-的系数换算成等效硅酸盐水泥的用量。点这免费下载施工技术资料
表B.1.5-2 不同硅酸盐水泥的修正系数
名称 |
硅酸盐水泥 |
普通硅酸盐水泥 |
矿渣硅酸盐水泥 |
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 |
粉煤灰硅酸盐水泥 |
复合硅酸盐水泥 |
||
代号 |
P·Ⅰ |
P·Ⅱ |
P·O |
P·S·A |
P·S·B |
P·P |
P·F |
P·C |
λ |
1 |
0.98 |
0.98 |
0.65 |
0.40 |
0.70 |
0.70 |
0.65 |
8.删除了掺合料对混凝土抗拉强度影响系数(λ);
9.重新给出了掺合料对混凝土收缩的影响系数M10、M11;
10.给出了各种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值。
表C.0.1-1 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λi[W/(m·k)]
材料名称 |
导热系数 |
材料名称 |
导热系数 |
木模板 |
0.23 |
干砂 |
0.33 |
钢模板 |
58 |
湿砂 |
1.31 |
黏土砖 |
0.43 |
空气 |
0.03 |
黏土 |
1.38~1.47 |
矿棉被 |
0.05~0.14 |
炉渣 |
0.47 |
胶合板 |
0.12~5.0 |
水 |
0.58 |
塑料布 |
0.20 |
油毡 |
0.05 |
麻袋片 |
0.05~0.12 |
土工布 |
0.04~0.06 |
泡沫塑料制品 |
0.035~0.047 |
普通混凝土 |
1.51~2.33 |
沥青矿棉毡 |
0.033~0.052 |
石棉被 |
0.16~0.37 |
挤塑聚苯板(XPS) |
0.028~0.034 |
表C.0.1-2 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λi[W/(m·k)]
保温材料种类 |
Kb1 |
Kb2 |
由易透风材料组成,但在混凝土面层上再铺一层不透风材料 |
2.0 |
2.3 |
在易透风保温材料上铺一层不易透风材料 |
1.6 |
1.9 |
在易透风保温材料上下各铺一层不易透风材料 |
1.3 |
1.5 |
由不易透风的材料组成(如:油布、帆布、棉麻毡、胶合板) |
1.3 |
1.5 |
注:1 Kb1值为风速不大于4m/s时;
2 Kb2值为风速大于4m/s时
三、大体积混凝土温控指标规定:
3.0.4 大体积混凝土施工温控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浇筑体在入模温度基础上的温升值不宜大于50℃;
2 混凝土浇筑体里表温差(不含混凝土收缩当量温度)不宜大于25℃;
3 混凝土浇筑体降温速率不宜大于2.0℃/d;
4 拆除保温覆盖时混凝土浇筑体表面与大气温差不应大于20℃。
四、大体积混凝土温度监测频率规定:
6.0.1 大体积混凝土浇筑体里表温差、降温速率及环境温度的测试,在混凝土浇筑后,每昼夜不应少于4次;入模温度测量,每台班不应少于2次。
【条文说明】6.0.4 大体积混凝土施工需在监测数据指导下进行,及时调整技术措施,监测系统宜具有实时在线和自动记录功能。考虑到部分地区实现该系统功能有一定困难,亦可采取手动方式测量,但考虑到测试数据代表性,测试应为等时间间隔,数据采集频度应满足本条规定。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2-2018修编后的变化及解析
摘要:《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2-2018)已于2018年3月16日发布,并于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原《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同时废止(以下分别简称“新标准”及“旧规范”)。本文从标准的总体框架,强制性条文的变化、条文内容的增减、修订等变化内容进行了分析和对比,以便于相关人员理解及应用新标准。
关键词:规范标准 对比分析
引言: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和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修订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经笔者总结其主要变化体现在以下几点:
1. 完善了验收的基本规定,增加了验收时应提交的资料、验收程序、验收内容及评价标准的规定;
2. 强制性条文原来旧规范有7条,新标准仅为1条;
3. 细化了验槽的程序与要求;
4. 调整了分部分项工程,引入了新技术、新工艺,增加了特殊土地基基础、地下水控制和边坡等工程的验收规定;
5. 引入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中的科学抽样方法;
6. 修改了数据格式及要求,删除了原规范中与具体验收内容不协调的规定。
一、 完善了验收的基本规定,增加了验收时应提交的资料、验收程序、验收内容及评价标准的规定
1.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验收规定的要求;
(2) 质量验收的程序应符合验收规定的要求;
(3) 工程质量的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4) 质量验收应进行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5) 质量验收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解析:
本条文规定了地基与基础分部的验收内容、标准及程序。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组织和程序”中和《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2-2018)的“基本规定”中均未提及子分部工程验收的程序和要求,即从国标规则层面并没有强制要求相关参建单位进行子分部工程验收。从验收逻辑来说,相关参建单位进行了检验批验收,分项工程验收和分部工程验收就已经能够满足相关验收内容的需要了,笔者建议实际工作中可以弱化或者取消子分部验收的程序和要求。
2.地基基础工程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2) 设计文件、图纸会审记录和技术交底资料;
(3) 工程测量、定位放线记录;
(4) 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
(5) 施工记录及施工单位自查评定报告;
(6) 监测资料;
(7) 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8) 检测与检验报告;
(9) 竣工图。
解析:
本标准3.0.3条明确提出施工前及施工过程中所进行的检验项目应制作表格,并应做相应记录、校审存档。施工记录原则上来说是施工单位的自查文件,应由施工单位填制。当前各地区,各区县的地质条件不一,采用的地基与基础形式多样,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多的新技术、新工艺不断涌现,现有的渝建竣表格中的固定表式不可能满足所有工艺要求。针对于“新标准”有要求,但是渝建竣现有表格不能满足施工技术参数记录的情况下,施工单位应根据专项施工方案和验收规范要求自行编制表格。
施工单位在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前应编制自查评定报告。
二、 强制性条文原来旧规范有7条,新标准仅为1条
在旧规范中强制性条文为4.1.5、4.1.6、5.1.3、5.1.4、5.1.5、7.1.3、7.1.7七个条文。新标准中仅有一条强制性条文,其编号和内容如下:
5. 1. 3 灌注桩混凝土强度检验的试件应在施工现场随机抽取。来自同一搅拌站的混凝土,每浇筑50m³必须至少留置1 组试件;当混凝土浇筑量不足50m³,每连续浇筑12小时必须至少留置1 组试件。对单柱单桩,每根桩应至少留置1组试件。
解析:
新标准比旧规范在强制性条文的层面,减少了很多,这符合我国标准发展的趋势,现阶段我国的强制性标准总体上来说数量多、分散于各个规范中、颁布时间有先后、其规定内容有重合的也有冲突的。在施工检查,监督执法的过程中这种情况不利于强制性条文的权威性、实用性。未来我国的强制性条文会精简化、稳定化,监督执行力度会越来越大。
新标准强制性条文5.1.3是在旧规范强制性条文第5.1.4条的基础上修改而成。考虑到目前灌注桩短桩数量较多,混凝土试块的留置数量偏多,此次修订将“小于50m³的桩,每根桩必须有1 组试件”改为“当混凝土浇筑量不足50m³时,每连续浇筑12h 必须至少留置1 组试件",数量有所减少。
三、 细化了验槽的程序与要求
1.验槽执行范围
新标准:
3.0.4 地基基础工程必须进行验槽,验槽检验要点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 的规定。
旧规范:
7.1.6基坑(槽)、管沟开挖至设计标高后,应对坑底进行保护,经验槽合格后,方可进行垫层施工。对特大型基坑,宜分区分块挖至设计标高,分区分块及时浇筑垫层。必要时,可加强垫层。
解析:
新标准规定,凡是地基与基础工程都必须验槽,而旧规范中仅在基坑工程的一般规定中提出对于基坑(槽)、管沟开挖至设计标高后需验槽合格才能进行垫层施工,当基础类型为复合地基或者桩基础时无明确规定是否需要验槽,旧规范附录A中也没有解释清楚,就导致这十几年来我们的验槽工作及其具有地方特色。
我们的资料表格名称一般为《地基验槽记录》,但是在新标准附录A标题为“地基与基础验槽”,笔者认为实际上编制组强调了验槽与基础的关系,并不是仅仅在地基施工的过程中进行,与桩基础也是有关系的,所以修编地标或者国标规范时应将此项改为《地基与基础验槽记录》。
2. 验槽的组织单位与参与单位
新标准:
A.1.1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建设等各方相关技术人员应共同参加验槽。
旧规范:没有规定具体参与单位。
解析:
验槽的组织单位应为建设单位为或者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参与单位有五方,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监督管理单位可能也会被建设单位邀请过来进行验槽程序监督。也有一些地方质监站明确发文要求,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对于验槽提前报备,以便于进行验槽的执法检查。
3. 验槽前准备的文件
新标准:
A.1. 2 验槽时,现场应具备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轻型动力触探记录(可不进行轻型动力触探的情况除外入地基基础设计文件、地基处理或深基础施工质量检测报告等。
旧规范:无规定。
解析:
新标准提到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是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委托勘查单位形成的,建设单位也会提供给施工单位作为施工参考。
轻型动力触探记录是施工单位在土方开挖完成后,或者地基处理完成后做的工作记录。一般在施工过程中我们称之为钎探记录。
常用的是轻型圆锥动力触探是利用一定的锤击能量(锤重10kg),将一定规格的圆锥探头打入土中,根据贯入锤击数所达到的深度判别土层的类别,确定土的工程性质,对地基土做出综合评价。
新标准中规定地基处理或深基础施工质量检测报告:
(1)对于换填地基、强夯地基,应现场检查处理后的地基均匀性、密实度等检测报告和承载力检测资料。
(2)素土、灰土地基施工结束后,应进行地基承载力检验。【4.2.3】
(3)砂和砂石地基施工结束后,应进行地基承载力检验。【4.3.3】
(4)土工合成材料地基,施工前应检查土工合成材料的单位面积质量、厚度、比重、强度、延伸率以及土砂石料质量等。土工合成材料以100为一批,每批应抽查5% 。【4.4.1】施工结束后,应进行地基承载力检验。【4.4.3】
(5)粉煤灰地基施工结束后,应进行承载力检验。【4.5.3】
(6)强夯地基施工结束后,应进行地基承载力、地基土的强度、变形指标及其他设计要求指标检验。【4.6.3】
(7)注浆地基施工结束后,应进行地基承载力、地基土强度和变形指标检验。【4.7.3】
(8) 预压地基施工结束后,应进行地基承载力与地基土强度和变形指标检验。【4.8.3】
(9)砂石桩复合地基施工结束后,应进行复合地基承载力、桩体密实度等检验。【4.9.3】
(10)高压喷射注浆复合地基施工结束后,应检验桩体的强度和平均直径,以及单桩与复合地基的承载力等。【4.10.3】
(11)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施工结束后,应检验桩体的强度和直径,以及单桩与复合地基的承载力。【4.11.3】
(12)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施工结束后,应检验成桩的质量及复合地基承载力。【4.12.3】
(13)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施工结束后,应对桩体质量、单桩及复合地基承载力进行检验。【4.13.3】
(14)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施工结束后,应对桩体质量、复合地基承载力及褥垫层夯填度进行检验。【4.14.3】
4.新标准验槽节点汇总
验槽的时机及验槽内容 |
||
地基与基础形式 |
验槽时间 |
验槽内容 |
天然地基 |
开挖至设计标高 |
1根据勘察、设计文件核对基坑的位置、平面尺寸、坑底标高; 2根据勘察报告核对基坑底、坑边岩土体和地下水情况; 3检查空穴、古墓、古井、暗沟、防空掩体及地下埋设物的情况,并应查明其位置、深度和性状; 4检查基坑底土质的扰动情况以及扰动的范围和程度; 5检查基坑底土质受到冰冻、干裂、受水冲刷或浸泡等扰动情况,并应查明影响范围和深度。 |
换填地基、强夯地基 |
地基处理完成,开挖至设计标高 |
地基均匀性、密实度等检测报告;承载力检测资料。 |
增强体复合地基 |
开挖至设计标高,在褥垫层施工前 |
桩位、桩头、桩间土情况和复合地基施工质量检测报告。 |
特殊土地基 |
开挖至设计标高 |
处理后地基的湿陷性、地震液化、冻土保温、膨胀土隔水、盐渍土改良等方面的处理效果检测资料。 |
设计计算中考虑桩筏基础、低桩承台等桩间土共同作用时的基础 |
在开挖清理至设计标高 |
桩间土进行检验。 |
人工挖孔桩 |
在桩孔清理完毕后 |
对桩端持力层进行检验 |
大直径挖孔桩 |
在桩孔清理完毕后 |
逐孔检验孔底的岩土情况。 |
注:JGJ/T225-2010:2.1.1大直径扩底灌注桩——由机械或者人工成孔桩底部扩大,现场灌注混凝土,桩身直径不小于800mm、桩长不小于5m的桩。 |
5. 调整了分部分项工程,引入了新技术、新工艺,增加了特殊土地基基础、地下水控制和边坡等工程的验收规定
表5.1 分部分项对比表格
地基与基础工程子分部、分项划分(新标准与旧规范对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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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标准 |
旧规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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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分部工程 |
分项工程 |
子分部工程 |
分项工程 |
|
地基工程 |
素土、灰土地基 |
地基工程 |
灰土地基 |
新标准增加了素土地基;整合振冲地基与砂桩地基为砂石桩复合地基 |
砂和砂石地基 |
砂和砂石地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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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工合成材料地基 |
土工合成材料地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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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煤灰地基 |
粉煤灰地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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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夯地基 |
强夯地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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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浆地基 |
注浆地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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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压地基 |
预压地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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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石桩复合地基 |
振冲地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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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喷射注浆复合地基 |
高压喷射注浆地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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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 |
水泥土搅拌桩地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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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 |
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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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 |
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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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 |
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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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桩地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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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工程 |
无筋扩展基础 |
桩基础 |
静力压桩 |
新标准按照GB50300-2013的要求增加了“无筋扩展基础、钢筋混凝土扩展基础、筏形与箱形基础”等分项工程;按照作业要求把桩基础进行了整理;把沉井与沉箱从基坑工程中移到了基础工程中 |
钢筋混凝土扩展基础 |
先张法预应力管桩 |
|||
筏形与箱形基础 |
混凝土预制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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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筋混凝土预制桩 |
钢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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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 |
混凝土灌注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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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作业成孔灌注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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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螺旋钻孔压灌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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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管灌注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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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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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杆静压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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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石描杆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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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井与沉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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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土地基基础工程 |
湿陷性黄土 |
无 |
新增子分部,对于特殊土地基进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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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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膨胀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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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溃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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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坑支护工程 |
排桩 |
基坑工程 |
排桩墙支护工程 |
重视基坑安全,改名为基坑支护工程, 增加了“板桩围护墙、咬合桩围护墙、重力式水泥土墙、土体加固、内支撑、与主体结构相结合的基坑支护等”;把锚杆与土钉墙拆分成“土钉墙和锚杆两个分项” |
板桩围护墙 |
水泥土桩墙支护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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咬合桩围护墙 |
锚杆及土钉墙支护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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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钢水泥土搅拌墙 |
钢或混凝土支撑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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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钉墙 |
地下连续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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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连续墙 |
沉井与沉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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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力式水泥土墙 |
降水与排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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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体加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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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支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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锚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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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主体结构相结合的基坑支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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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控制 |
降排水 |
从基坑工程中独立出来 |
从基坑工程中独立出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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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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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方工程 |
土方开挖 |
土方工程 |
土方开挖 |
增加石方及运输堆载要求 |
岩质基坑开挖 |
土方回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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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方堆放与运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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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方回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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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坡工程 |
喷描支护 |
新增 |
与GB50300-2013保持一致,增加边坡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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挡土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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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坡开挖 |
6. 引入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中的科学抽样方法
新标准:
3.0.6 检查数量应按检验批抽样,当本标准有具体规定时,应按相应条款执行,无规定时应按检验批抽检。检验批的划分和检验批抽检数量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规定执行。
旧规范:无规定
解析:
GB50300-2013中3.0.9中明确提出了“检验批抽样样本应随机抽取,满足分部均匀、具有代表性的要求,抽样数量应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当采用技术抽样时,最小抽样数量应符合表3.0.9的要求。”
表3.0.9 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
检验批的容量 |
最小抽样数量 |
检验批的容量 |
最小抽样数量 |
2~15 16~25 26~90 91~150 |
2 3 5 8 |
151~280 281~500 501~1200 1201~3200 |
13 20 32 50 |
在施工质量验收的过程中,因为质量验收的实际情况比较复杂,新标准和旧规范都没有具体规定所有验收项目的抽样数量。新标准中提出当无具体规定时,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可以根据验收内容和现场实际情况结合GB50300-2013中3.0.9的规定制定抽样方案确定抽样数量。新标准实际上给了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更多的自由裁量权,并且提供了底线原则。
7. 修改了数据格式及要求,删除了原规范中与具体验收内容不协调的规定。
新标准删除或者修改了原规范中与具体验收内容不协调的规定,如旧标准中砂石料粒径要求为“≤100mm”,但是在《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2012中明确提出砂石粒径要求为“≤50mm”,这种情况给实际质量验收工作造成了很多不便,所以在新标准的验收规定中就调整了验收数据,与JGJ 79-2012保持一致。
旧规范在编制的时候,标准规范的数据格式并不严密,比如旧规范土工合成材料强度偏差值为“≤5%”,按照字面理解为,土工合成材料强度应控制在95%到105%之间,但是实际施工中土工合成材料强度大于105%没有任何问题,是有利于工程质量的,所以新标准中数据改为“≥-5%”。
8.结语
新标准相对旧规范调整变化的内容很大,其验收标准范围进行了调整,验收项目也进行了增减,但是其指导原则仍旧遵循“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基本方针。材料进场复验、隐蔽工程验收、工序过程控制以及验收条件、验收组织、验收程序等基本保持不变。新标准细化了验槽要求,调整了抽样原则,在技术要求上更加合理。
在实际工程中,我们还应突出强调地基与基础工程的质量验收过程控制。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按照新标准要求编制及填写施工前和施工中的施工记录。现有的资料编制体系中还没有固定表式,参建单位应发挥主观能动性,自主记录,自我监督,完善这项工作。
资料来源:工程质量监督与检测│《工程质量》杂志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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