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市区建筑工地 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网站首页    通知公告    转发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市区建筑工地 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建管函〔2019〕428号

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市区建筑工地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市区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及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提高工程质量,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建城区建筑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推广使用预拌砂浆是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有效防止大气污染,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要举措;是实施清洁生产,实现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的需要;是促进建筑工业化,提高工程质量,实现文明施工的迫切需要。《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已于2013年11月1日起公布实行,要求设区的市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做好预拌砂浆的推广和应用工作,实现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工作目标。

  二、分步实施,逐步推广 

    (一)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所有新开工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全部使用预拌砂浆。 

  (二)2020年2月20日起,所有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全部使用预拌砂浆。 

  对使用特种砂浆或者施工工艺有特殊要求的;或其他特殊情形的建筑工程,经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核实后可以进行现场搅拌砂浆。

  三、强化措施,保证质量 

    (一)新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布点方案。对符合布点方案要求和预拌砂浆散装发放能力达到百分之百的预拌砂浆搅拌站,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要向所在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备案后,报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统一向社会公布。对外地来宣城经营、销售预拌砂浆的企业、预拌砂浆产品,实行和本地企业、产品相同的管理。

    (二)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编制工程概算、预算和决算,将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列入招标文件中。造价咨询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和招标控制价时,应按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预拌砂浆指导价计取砂浆的材料费,预拌砂浆市场信息价发布后,按信息价计取。已开工工程的已完工程量按原合同执行;未完工工程量使用预拌砂浆的按预拌砂浆价格执行,新增费用纳入建设成本由建设单位承担。

  (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设计文件中是否使用预拌砂浆进行审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对使用预拌砂浆进行日常监理,对不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并报告建设单位,对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告。 

  (四)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在生产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地方相关规定、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预拌砂浆产品应当具备出厂合格证、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施工单位应建立预拌砂浆检验制度,并填写检验记录。预拌砂浆进场时施工单位应在监理单位见证下开展交货检验,并按规范抽样进行检验,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履行施工现场监督职责,监督建设工程参建各方加强对工程中使用预拌砂浆的质量控制。对应使用预拌砂浆而未使用的工程,取消参与各类优质工程评选的资格。

    四、开展检查,依法处罚

    2020年2月20日起,对全市建成区在建工地进行全面巡查。对应使用预拌砂浆而尚未使用的项目,要及时督促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制定相关计划,并快速整改,确保各工地现场各项禁现措施落实到位。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要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工作的指导,对违反有关“禁现”和预拌砂浆推广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查处。

 

 

                                                                   2019年12月6日

来源: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2月9日 10:26
浏览量:0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