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管〔2019〕220号
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管委会建设监督站,市区各在建项目相关单位:
为推动我市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深入开展、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促进工程质量水平整体提升,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明确责任
(一)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
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的首要责任单位,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要严格履行报送施工图审查、办理施工许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落实工程质量保修等法定职责,依法承担工程质量的全面管理责任。要建立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工程各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加强对勘察、设计、采购和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和验收管理。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不得违规指定分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以任何方式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工程建设,不得以任何名义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或擅自简化建设程序;要保证合理的工期和造价,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确保工程质量。
(二)落实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
施工单位是工程质量重要的责任主体,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要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工程的施工质量依法承担责任。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强化质量责任制,确定符合规定并满足施工需要的项目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标准足额配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施工员等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并到岗履职;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标准施工,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不得偷工减料;要加强对钢筋、建筑用砂等主要建筑材料进场验收的管理工作,健全可追溯的采购、使用、检测等台账;要按照“设计文件”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要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并在隐蔽工程隐蔽前按规定通知建设、监理等单位验收;要对施工中或者竣工验收中出现质量问题负责返修,对已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工程要按规定承担保修责任。
(三)落实监理单位的监理责任
监理单位要切实履行监理职责,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工程的施工质量依法承担监理责任。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项目总监负责制,建立适宜的组织机构,依据相关标准足额配备专业配套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合格监理人员到岗履职;监理人员要严格按照监理规划和规定的监理程序开展监理工作,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多种形式,及时到位进行监督检查。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不得与被监理的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材料、设备、工程以及不符合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监理单位不得签字放行,并按规定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确保监理工作质量。
监理单位因不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因监理单位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要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落实勘察、设计单位的主体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等进行勘察、设计,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依法承担责任。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勘察、设计过程的质量控制,保证勘察、设计质量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的要求;要进一步强化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等执业人员的责任意识,确保所签章的勘察、设计文件能够满足工程对质量、安全、抗震、节能、消防、环保、无障碍设计、公共卫生和居住方便等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需要,并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有足够的可靠性。勘察、设计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的分部工程验收、竣工验收并依法履行勘察、设计职责。
二、继续深入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提高住宅工程质量
建设单位要牵头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继续落实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相关要求,在执行现行相关规范标准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安徽省地方标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规程》、《宣城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实施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设计、施工、验收。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施工、监理、设计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相关防治工作,要以渗漏、开裂等住宅工程完工后易发生的、常见的、影响使用功能及外观质量的质量缺陷为防治重点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落实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的相关防治规定。
此外,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认真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在住宅工程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达到住宅工程质量水平明显提高、住宅性能明显改善、住户质量满意度明显提高的效果。新开工的商品房开发项目,鼓励建设单位试点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等措施,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的保障手段。
三、稳步推进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强化过程质量管控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建立健全企业日常质量管理、施工项目质量管理、工程实体质量控制、工序质量过程控制等管理制度、工作标准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长效机制,明确各分部、分项工程及关键部位、关键环节的质量责任人,严格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加强施工记录和验收资料管理,强化施工过程质量责任,实施样板示范引路,实现质量行为规范化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程序化,全面提升工程质量水平。鼓励推广使用“预拌砂浆”,逐步取缔现场拌制砂浆。
四、加强政府监督,提升监管水平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在开展各类监督执法检查、监督执法巡查中,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监督抽查、抽 测,重点加强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部位的工程实体质量开展监督执法抽查、抽测;对工程质量行为开展监督执法抽查,重点抽查建筑节能、门窗、防水等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是否存在肢解发包、转包、非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开展情况和分户验收落实情况的监督执法抽查。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落实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和监理单位的监理责任。对监督执法检查、巡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问题,依法严肃查处并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倒逼工程建设相关责任主体尽职履责,形成工程质量保障工作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工程质量。
各县(市、区)要积极推行“智慧工地”,创新信息化监管方式,探索智慧化监管手段,推进信息技术与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深度融合,有效提升施工现场现代化管理水平,进一步促进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2019年6月21日
来源: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